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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天气现象观测和记录方法
海洋天气现象观测和记录方法
在定时观测中,只观测和记录观测时出现的天气现象。
在定点连续 观测中,下列天气现象应观测和记录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时、分):雨、阵雨、毛毛雨、雪、阵雪、雨夹雪、阵性雨夹雪、霰、米雪、冰粒、冰雹、雾、雨凇.雾凇、吹雪、雪暴、龙卷、雷暴、极光、大风。地只观测和记录开始时间。
根据各天气现象的特征(参见附录C) ,判定视区内出现的各种天气现象,用表3中的符号记人记录表的天气现象栏。
在定点连续观测中,两次观测之间出现的天气现象按出现的顺序记人前一次观测的记录表。需要观测和记录起止时间的天气现象,按下述规定记录:
a)先记符号,后记起止时间。在几次定时观测中连续出现的天气现象,各定时记录表中应连续记录。
示例:07时15分至11时20分有雾,在05时的记录表中记=0715--,在08时的记录表中记=0800一,在11时
的记录表中记=1100一1120.
b)出现时间不足1min即终止时,只记开始时间。
c)大风的起止时间,凡两段出现的时间间歇在15min或以内时,应作为一次记载。
在视区内出现的天气现象但在测站未出现,也应观测和记录,同时应在纪要栏注明。
当天气现象造成灾害时,应于纪要栏内详细记载。
凡与海面能见度有关的天气现象,均应与海面能见度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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