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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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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噪声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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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规定了测量水下噪声的条件和方法,以使所获得的测量数据结果能够对照和比较。

  本标准适用于大洋深海、陆架浅海、港口和海湾等处所的水下噪声测量。

  注:内河、湖泊等的水下噪声测量也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的适用频率范围:20 Hz~20 kHz。

  本标准规定的测量结果可以为声纳系统设计、水声装备作用距离分析和预估、舰艇水下辐射噪声测量的背景修正等的分析提供数据;水下噪声测量作为海洋声学遥感方法,可以用于估计有关环境参数,如风速、波浪、地震、海啸等;监测水下生物噪声以及人为噪声来源;还可以用于研究水下噪声产生、传播的物理机制及其统计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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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设备

  概论

  测量设备应能获得本标准所规定的测量的量。保存原始数据样本,以供实验室重放,作进一步分析时使用。基本测量设备一般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a) 测声换能器系统;

  b) 测量滤波放大系统;

  c)数据记录存储 系统;

  d) 其他系统:包括监听系统、特殊需要(如相关、统计等)的处理系统。

  测声换能器系统

  测声换能器系统的结构及布置

  测声换能器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成浮标或者潜标方式(特定情况下也可采用船载方式),声系统的结构及布置设计要求如下:

  a)声系统结构不应在水下海流中引起共振,不影响声场及不形成声屏障效应;

  b)信号传送应使用柔软、纤细的电缆;

  c)水听器的固定要有防振措施,亦可加导流罩。

  测量水听器

  测量水听器要保证高灵敏度和低噪声以满足测量要求。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a)在测量频率范围内,水听器灵敏度应大于一170 dB,不均匀性应小于士2 dB;

  b) 等效噪声声压谱级:小于Wenz噪声谐低限;

  c)水平指向性:其指向性图与理想的全指向性图的偏差应小于士1.5dB;

  d) 垂直指向性:-3 dB波束宽度应大于60°;

  c)其他电声性能应符合有关规定;

  f) 如果测量采用水听器阵,则各通道阵元相位不一致性不超过2°。

  5.3 测量滤波放大系统

  测量放大系统可以用滤波器、放大器等。对滤波器和放大器的具体要求如下:

  a)在测量频率范围:通带内频响起伏为0.5dB;

  b)在测量频率范围:阻带内最小衰减为60dB;

  c)在测量频率范围:放大器幅频不均匀性应小于士0.2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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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记录存储系统

  根据噪声测量要求,可以使用各种型号的数字采集记录设备(如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模拟记录设备,如声级计等)。数据记录过程中根据不同测量要求,在20 Hz~20 kHz频带内可以分段记录;数据采样率应为最高分析频率的2倍以上,数据采集记录精度保证12 bit以上;数据记录长度可按实际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2 min。

  测量环境

  声学环境

  声学测量环境要求如下:

  a)在海上使用调查船或其他船只进行水下噪声测量时,不论是使用浮标式还是潜标式布放测声换能系统,测声换能器系统和调查船之间的有效距离应不小于50m。在开阔海域测量并使用固定式布放时,声换能系统离岸边的距离应不小于1km。应尽量避免布放在海底凹坑、礁石之上或其附近处。如在港口、海湾测量,并有特殊要求时,测声换能器系统的布放应根据需要确定。

  b)如使用船载方式进行测量,在噪声测量期间不能启动主机和辅机,禁止船上进行能产生撞击声传入水中的人为活动。

  c)根据测量的目的和要求选择待测的实际现场环境,对现场的环境状况须作详细描述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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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干扰噪声

  降低干扰噪声要求如下:

  a)要尽量避开测量点附近可能存在的各种干扰噪声源;

  b) 所使用的测量水听器及测量仪器电噪声尽可能低,其等效噪声声压谱级应小于Wenz谱级低限。

  测量步骤

  设备校准

  对所有测量设备进行校准。

  测量水听器校准

  校准测量水听器(阵)灵敏度、相位一致性等。

  放大及采集设备校准

  采用标准信号源对滤波器、放大器、采集器等进行校准,保证放大设备的幅频和相频特性符合测量要求。

  定位系统设备校准

  对GPS等设备进行校准,保证系统定位精度符合测量要求。

  系统联调

  整个测量系统要进行联调,检查各部分工作是否正常。

  系统校准

  校准测量设备带来的系统误差。

  测量应注意的问题

  测量应注意问题如下:

  a) 在进行测量之前,首先确认测量环境、各项要求均应符合规定;

  b)防止测量系统过载;

  c)测量期间,测量设备的供电设施应不干扰测量的进行(例如采用电池供电方式);

  d)测量过程中,应进行监听(现场监听或录声重放监听)。

  水下噪声测量

  水下噪声测量方式

  水下噪声测量方式分为漂浮式布放、坐底式布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船载布放方式。

  测量一般步骤

  水下噪声测量一般步骤如下:

  a)测量船到达就位点,按照规定位置布放测声换能器系统(浮标、潜标或船载);

  b)按试验要求接收记录水下噪声数据,同步监听噪声信号,测量数据存储到数字记录设备中;同时记录相应的水听器灵敏度、放大器放大倍数、水听器阵列的位置等测量系统相关信息;

  c)在观测噪声的同时,还应对为噪声测量目的所要求的气象学、海洋学、水声学的若干环境参数进行测量,如测声换能器GPS位置、水文情况、波浪、风速、声速等进行测量,测量的方法以及测量设备均符合有关规定; 由于水下噪声昼夜和季节性变化,应对同一地点进行多次测量。测量次数根据需要确定,每次测量记录长度不少于2分钟

  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方法

  截取有效接收信号,根据测量系统特性对实测数据进行修正,然后进行频谱分析(如FFT),按计算要求频带的噪声声压级或声压谱级,并按附录A进行修正。利用数据结果也可以进行其他需要量(如统计参数、相干函数、噪声场空间指向性等)的计算和求取。当考虑测量系统特性如接收系统放大倍数、水听器灵敏度的影响,计算公式见附录B。

  注:本标准在计算噪声声压级和声压谱级时,可采用matlab编程中功率谱密度估计的子程序命令pwelch。

  测量不确定度分析

  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具体方法参见附录D,分析过程中声场起伏、测量仪器及设备误差是主要不确定因素。

  测量记录

  测量现场环境描述

  记录的现场环境内容包括;

  a) 海区位置(经纬度、地名)、测量现场气象形势;

  b)声学系统布放方式描述、结构略图;

  c)测量方式(同船 、岸边试验站、离岸距离);

  d) 测量方法(有线遥测、无线遥测、自记式测量);

  e) 通过监听,详细记录水下噪声的形式及主观感受。对听出来的噪声特征(如近于纯音的线谱分量、有节奏的谐波分量等),尽可能使之与环境现状详细地同步记录下来。应特别注意对噪声有异常情况的记述。

  测量设备记录

  记录的测量设备内容包括:

  a) 测量使用的仪器,包括名称、型号、厂家和序号;

  b) 滤波放大器性能;

  c)仪器系统的频率响应;

  d) 测量水听器的灵敏度、频响、水平及垂直指向性、等效噪声压谱级、校准日期、准确度级别等;

  e) 仪器系统校准方法及日期。

  9.3声学数据记录

  记录的声学数据内容包括:

  a)噪声频带声压级 Lpr;

  b) 噪声声压谱级Lm;

  c) 干扰噪声修正值K;

  d) 噪声声压谱级图表;

  e)对噪声瞬时值存储数据给以识别标志,说明测量条件及校正参数和曲线。

  9.4环境参数数据记录

  记录的环境参数数据内容包括;

  a) 风速(m/s)、海况(级);

  b)海流流向、流速(kn);

  c)水深(m)、海水温度剖面;

  d) 海浪(波形、波向、波高);

  e) 海底底质;

  f) 降雨记录(中雨、 中阵雨、大雨、大阵雨、冰雹);

  g)测量站位附近出现航船和其他水中物体时的记述。

  注:根据噪声测量的日的要求,选择记录上列参数中的若干项。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

  a) 测量的日期、时间、地点;

  b)测量噪声的Lpr、Lp和测量时相应的环境条件、参数以及有关说明;

  c)测量水听器和系统结构以及性能简述;

  d)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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